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刑诉〔2025〕287号
被告人郑镜彬,男,1990年6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00612****,*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街**号。2011年11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清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6年10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9年3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因涉嫌盗窃罪,2025年1月14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金海,男,1987年4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70405****,*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会**村**号,现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路**号。2005年12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清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4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21年1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因涉嫌盗窃罪,2025年1月15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镜彬、陈金海涉嫌盗窃罪,于2025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5年1月1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郑镜彬和陈金海驾乘一辆二轮电动自行车去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路,趁四周无人之机,将被害人王某甲停在该处的一辆银色五菱宏光牌面包车盗走。经价格认定,被盗面包车价值人民币5199元。案发后,公安机关通过陈金海起获了被盗的面包车,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判决书等物证、书证;
2.证人曾某某、冯某某和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郑镜彬和陈金海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等;
7.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镜彬和陈金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镜彬、陈金海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镜彬、陈金海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镜彬、陈金海自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成锟
检 察 官 凌翠微
2025年8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郑镜彬、陈金海现被羁押于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7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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