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刑诉〔2025〕297号
被告人曾灼辉,男,1988年8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80821****,*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5年4月19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灼辉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5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5年2月至3月期间,在清远市清新辖区居住的被告人曾灼辉多次驾车前往肇庆市,分别向邓某某和谢某某购回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烟胆后,去到清远市清城区**街道**酒店旁,分15次将购回的含依托咪酯电子烟烟胆转卖给证人成某某,并通过微信收取毒资人民币约15000元。案发后,曾灼辉自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并提供线索协助民警抓获邓某某和谢某某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和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曾灼辉的供述和辩解;
4.毒品司法鉴定意见等;
5.现场勘验笔录等;
6.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灼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灼辉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的规定,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灼辉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曾灼辉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是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曾灼辉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成锟
检 察 官 凌翠微
2025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曾灼辉现在被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和光盘3张;
3.随案移送手机等物品。(暂存于公安机关)
个人中心
退出
无障碍
12309中国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