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刑诉〔2025297 

 

被告人曾灼辉,男,19888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80821*****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村委会**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5419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灼辉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57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52月至3月期间,在清远市清新辖区居住的被告人曾灼辉多次驾车前往肇庆市,分别向邓某某和谢某某购回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烟胆后,去到清远市清城区**街道**酒店旁,分15次将购回的含依托咪酯电子烟烟胆转卖给证人成某某,并通过微信收取毒资人民币约15000元。案发后,曾灼辉自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并提供线索协助民警抓获邓某某和谢某某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和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曾灼辉的供述和辩解;

4.毒品司法鉴定意见等;

5.现场勘验笔录等;

6.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灼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灼辉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的规定,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灼辉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曾灼辉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是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曾灼辉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官  周成锟

检 察 官  凌翠微

 

                                 2025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曾灼辉现在被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和光盘3张;

3.随案移送手机等物品。(暂存于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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