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4〕470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09月22日生,居民身份证:******19910922****,壮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镇**村**屯*号。2011年因犯抢劫罪被广西南宁区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自述2020年3月20日刑满释放。2024年6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24年7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4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依法听取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8月15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深圳市罗湖区黄贝岭上村35栋门口,盗窃被害人曹某某的一辆电动车(自报价值2800元),后被深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2024年5月3日,被告人陈某某在东莞市东坑镇长安塘工业园永全科技有限公司门口一辆黑色奥迪小轿车(粤S5****)内盗窃900元人民币.后被东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
2024年6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东莞市寮步镇坑口村振兴街七巷6号附近,盗窃被害人廖某某的一辆浅蓝色电动车(鉴定价值为1587.46元),后将车辆在东坑镇东兴中路87号博雅车行销赃获利5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缴回该车辆。
2024年6月12日5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在东莞市寮步镇红荔市场天利批发商行门口,盗窃被害人林某某的一辆黑色的电动车(鉴定价值为1577.63元),于2024年6月12日10时,在大朗镇大井头富安路101号小杨车行销赃获利7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缴回该车辆。
2024年6月12日22时许,公安机关在东城镇凤凰路101号抓获被告人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监控录像,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前科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价格认定、交易记录、监控截图等书证,证人韦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廖某某、林某某、王珂、曹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 叶锡银
2024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三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一份。
4. 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 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独任)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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