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5〕698号
被告人杨仁松,男,2003年10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0031003****,*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瓮安县,住**镇**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23年12月5日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24年3月2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4年12月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5年1月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仁松涉嫌盗窃罪,于2025年3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被告人杨仁松在东莞市多次盗窃,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杨仁松于2024年5月16日5时许,到桥头镇桥头中兴路127号后门处,将被害人袁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橙色电动车(价值不详,未起回)盗走。后于当日被东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8日。
2.被告人杨仁松于2024年5月25日7时许,到桥头镇田新社区中兴路132号门前,将被害人刘某某放在该处的一辆粉红色电动车(价值不详,未起回)盗走。后于2024年5月27日被抓获,于次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27日被取保候审,于同年8月1日被解除取保候审。
3.被告人杨仁松于2024年12月1日7时许,到虎门镇博头工业路一巷5号楼下,将被害人贺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灰色木玲牌电动自行车(价值不详,未起回)盗走,并以120元销赃。
4.被告人杨仁松于2024年12月2日1时许,到寮步镇横坑村城东世家小区外围商铺广隆蛋挞王店门口路段,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浅绿红色电动车(价值不详,未起回)盗走,后于当日22时许在东莞市虎门镇布料市场门口被抓获。
4.被告人杨仁松于2024年12月2日1时许,到寮步镇横坑村城东世家小区外围商铺广隆蛋挞王店门口路段,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浅绿红色电动车(价值不详,未起回)盗走,后于当日22时许在东莞市虎门镇布料市场门口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张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仁松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仁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仁松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杨仁松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杨仁松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 叶碧鸿
2025年3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杨仁松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光盘四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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