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二区检刑不诉〔2025〕841号
被不起诉人胡小飞,男,1994年6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81994060633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区屏锦镇柏树村5组96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5年2月1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5年2月2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5年3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小飞涉嫌盗窃罪,于2025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5年2月13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胡小飞途经东莞市长安镇乌沙社区兴发南路38号路段时,见被害人李博鑫停放在该地的一辆电动车的手机支架上有一部苹果牌15手机(价值3855.95元),胡小飞心生贪念遂盗走上述手机。次日,公安民警在长安镇抓获胡小飞,并起回被盗手机。破案后,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胡小飞另赔偿被害人700元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到案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发还清单、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李博鑫的陈述;3.被不起诉人胡小飞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5.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小飞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胡小飞作案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胡小飞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东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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