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东检刑诉〔2024〕539号
被告人陈涌生,男,1980年10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01015****,*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12月1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刑事拘留,现押于揭阳市揭东区看守所。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涌生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4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11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陈涌生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酒后驾驶粤V临(榕城)D****号二轮摩托车在揭阳市揭东区塔马线(X107)霖磐镇西龙村路段行驶时,与张某某驾驶粤VM****号重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经检验,陈涌生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6.7mg/100mL。
事故发生后,张某某现场报警,被告人陈涌生在现场等候处理。2024年12月1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涌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涌生醉酒且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涌生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陈涌生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谢建春
检察官助理 吴锐鸿
2024年12月6日
附件:1.被告人现押于揭阳市揭东区看守所;
2.侦查案卷二册,光盘一张,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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