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宁市检刑诉〔2024〕1325号 

  被告人许汉鹏,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811991*********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住普宁市**街道**村**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4年10月3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院批准,于2024年11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汉鹏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4年10月30日1时54分左右,被告人许汉鹏饮酒后驾驶悬挂揭阳超*****号牌的二轮电动摩托车,途经普宁市流沙东街道河滨东路“丽江骏景”小区门口路段时,被普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经广东正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许汉鹏血液中乙醇含量测定:许汉鹏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62.2毫克/100毫升,处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查获经过,户籍信息证明、证明,查获现场照片、抽血现场照片、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涉案电动车照片等,嫌疑人基本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2.被告人许汉鹏的供述。3.广东正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广东华民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监控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汉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汉鹏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汉鹏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汉鹏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方俊斌

                                               检察官助理 林倩岚

2024年11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取保候审材料3页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