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第一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粤一地检刑诉〔2025〕14号
被告人欧阳军龙,男性,1981年05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10511****,*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江永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4年12月29日被广东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5年1月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阳军龙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5年1月14日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分院移送起诉。同年1月16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分院将案件交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5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12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欧阳军龙饮酒后驾驶粤BE****号牌重型厢式货车从南航宿舍附近路段驶入顺丰货站,后欧阳军龙因停车问题与货站工作人员发生争吵,被到场处置的民警抓获。经鉴定,欧阳军龙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224.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阳军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军龙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欧阳军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欧阳军龙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欧阳军龙醉酒驾驶重型载货汽车,依据《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从重处理。综上,建议判处欧阳军龙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官 刘晓丽
检察官助理 林 华
2025年2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欧阳军龙取保候审于湖南省永州市江永县;
2.案卷一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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