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城检刑不诉〔2025〕8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512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51226*****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住广西柳城县****村民委****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4717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4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5728日被取保候审同日交由柳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5724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于20258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5919日补查重报。

柳城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24613日下午15时许,青某某陈某某在柳城县****村民委**屯篮球场上吃饭喝酒,陈某某因为欠酒被青某某发现并被当众指出,其心中对青某某行为不满,对青某某进行殴打,殴打过程中使用用右手锤青某某的头部,随后青某某出于自卫进行还击,经在场村民阻止后,陈某某才停止对青某某的殴打。事后造成青某某右手第一掌骨骨折。2024724日,陈某某父亲蒋某某陈某某赔偿青某某6000元医药费,青某某愿意谅解陈某某对其的故意伤害行为。2024109日,青某某认为陈某某未履行积极赔偿的义务,撤回对陈某某的故意伤害行为的谅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柳城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5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