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城检刑不诉〔2025〕8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5年12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51226****,*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住广西柳城县**镇**村民委**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4年7月17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5年7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交由柳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5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于2025年8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5年9月19日补查重报。
柳城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24年6月13日下午15时许,青某某与陈某某在柳城县**镇**村民委**屯篮球场上吃饭喝酒,陈某某因为欠酒被青某某发现并被当众指出,其心中对青某某行为不满,对青某某进行殴打,殴打过程中使用用右手锤青某某的头部,随后青某某出于自卫进行还击,经在场村民阻止后,陈某某才停止对青某某的殴打。事后造成青某某右手第一掌骨骨折。2024年7月24日,陈某某父亲蒋某某代陈某某赔偿青某某6000元医药费,青某某愿意谅解陈某某对其的故意伤害行为。2024年10月9日,青某某认为陈某某未履行积极赔偿的义务,撤回对陈某某的故意伤害行为的谅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柳城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5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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