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藤检刑诉〔2025〕12号

 

被告人胡栋荣(曾用名:胡文桂),男,20011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0011205*****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藤县********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1029日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一个月,20221231日矫正期满解除社区矫正。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4928日被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栋华,男,20038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0030811*****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藤县********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4928日被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栋荣、胡栋华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511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栋荣、胡栋华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31201时许,被告人胡栋荣、胡栋华与胡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藤县******酒吧内喝酒时,与被害人吴某某发生争执,接着引发双方打斗,胡栋荣、胡栋华、胡某某等人用拳脚、啤酒瓶等将吴某某殴打致伤。经鉴定,吴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4927日,藤县公安局民警分别在广西藤县****街一出租屋二楼、********号将被告人胡栋荣、胡栋华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栋荣、胡栋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栋荣、胡栋华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栋荣、胡栋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栋荣、胡栋华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

    官 吴少阳

                              检察官助理 梁嘉桦

 

                              2025年1月20日

 

1.被告人胡栋荣、胡栋华现羁押于藤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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