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5〕72号
被告人盘成春,男,1987年4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70401****,*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广西蒙山县**镇**村**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4年12月30日被蒙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5年1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蒙山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蒲祖庆,男,1995年8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50811****,*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广西蒙山县**镇**村**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罪,于2025年2月21日被蒙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2月25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蒙山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盘成春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及蒲祖庆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5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4年10月中旬至2024年12月25日期间,被告人盘成春多次在蒙山县**镇**村**组自己家附近地里使用捕鸟网猎捕野生鸟类,以及在广西古修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内使用鸟绳装置猎捕寒鸡即白鹇共10只。盘成春猎捕得的寒鸡自己食用1只,出售2只得款250元,其余的存放在家中冰柜内。
2.2024年11月中旬至2024年12月25日期间,被告人蒲祖庆随盘成春多次前往古修自然保护区内,由盘成春负责装捕猎铁夹、鸟绳装置,蒲祖庆负责帮拿工具及收猎捕得的动物,二人猎捕得果子狸、白额狸、白肚鼠等一批野生动物,出售后各分得2504元。
2024年12月30日,民警在盘成春住宅冰柜内查获并扣押了鹰、寒鸡、果子狸等野生动物死体共计113只,同时扣押了捕猎铁夹、鸟网、鸟绳等物品。
2025年1月2日,公安机关送检16只野生动物死体。经鉴定分别为:鸡形目(GALLIFORMES)雉科(Phasianidae)白鹇(Lophura nycthemera)7只、鹰形目(ACCIPITRIFORMES)鹰科(Accipitridae)日本松雀鹰(Accipiter gularis)1只、鸮形目(STRIGIFORMES)鸱鸮科(Strigidae)领角鸮(0tus lettia)8只,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2025年3月27日,公安机关送检余下97只野生动物死体。经鉴定分别为:白喉红臀鹎(Pycnonotus aurigaster)5只,白头鹎(Pycnonotus sinensis)9只,斑胸钩嘴鹛(Erythrogenys gravivox)1只,果子狸1只,红耳鹎(Pycnonotus jocosus)8只,红胁蓝尾鸲(Tarsiger cyanurus)4只,虎斑地鸫(Zoothera aurea)3只,灰背燕尾(Enicurus schistaceus)1只,灰胸竹鸡(Bambusicola thoracicus)2只,栗背短脚鹎(Hemixos castanonotus)3只,领角鸮(Otus lettia)1只,青毛巨鼠1只,丘鹬(Scolopax rusticola)1只,鹊鸲(Copsychus saularis)1只,山斑鸠(Streptopelia orientalis)3只,树鹨(Anthus hodgsoni)3只,秃鼻乌鸦(Corvus frugilegus)1只,乌鸫(Turdus mandarinus)20只,银星竹鼠1只,珠颈斑鸠(Streptopelia chinensis)4只,紫啸鸫(Myophonus caeruleus)5只,棕背伯劳(Lanius Schach)3只,棕颈钩嘴鹛(Pomatorhinus ruficollis)2只,棕三趾鹑(Turnix suscitator)1只;另有13只送检鸟类检测结果无法确定物种名称。其中,领角鸮(Otus lettia)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除紫啸鸫、青毛巨鼠、斑胸钩嘴鹛未列入保护动物外其余76只野生动物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以及广西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经鉴定,白鹇(Lophura nycthemera)7只价值35000元,日本松雀鹰(Accipiter gularis)1只价值25000元,领角鸮(Otus 1ettia)9只总价值135000元。果子狸1只价值1200元;银星竹鼠1只价值200元;灰胸竹鸡(Bambusicola thoracicus)2只价值2000元;山斑鸠(Streptopelia orientalis)3只价值900元;珠颈斑鸠(Streptopelia chinensis)4只价值1200元;丘鹬(Scolopax rusticola)1只价值300元;棕三趾鹑(Turnix suscitator)1只价值500元;棕背伯劳(Lanius Schach)3只价值900元;秃鼻乌鸦(Corvus frugilegus)1只价值300元;红耳鹎(Pycnonotus jocosus)8只价值2400元;白头鹎(Pycnonotus sinensis)9只价值2700元;白喉红臀鹎(Pycnonotus aurigaster)5只价值1500元,栗背短脚鹎(Hemixos castanonotus)3只价值900元;虎斑地鸫(Zoothera aurea)3只价值1500元;乌鸫(Turdus mandarinus)20只价值10000元;红胁蓝尾鸲(Tarsiger cyanurus)4只1200元;鹊鸲(Copsychus saularis)1只价值300元;灰背燕尾(Enicurus schistaceus)1只价值300元,树鹨(Anthus hodgsoni)3只价值900元;棕颈钩嘴鹛(Pomatorhinus ruficollis)2只价值600元。
另查明,盘成春出售和食用的白鹇(Lophura nycthemera)3只价值15000元。综上,涉案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共价值210000元,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以及广西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共价值29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到案说明、搜查、扣押笔录、蒙山县林业局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蒲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盘成春、蒲祖庆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盘成春住宅附近山地、**镇**村**水库附近山林的现场勘验笔录以及盘成春、蒲祖庆的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蒙山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盘成春、蒲祖庆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盘成春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严重,以及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蒲祖庆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盘成春、蒲祖庆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瑾
检察官助理 覃钰莹
2025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盘成春现羁押于蒙山县看守所,被告人蒲祖庆现取保候审于广西蒙山县**镇**村***组**号;
2.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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