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州检刑诉〔2024〕347号

被告人吕东生,男,2001年****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公民身份号码450922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陆川县************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4年6月2日被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东生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4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5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吕东生在陆川县***镇**台球俱乐部以100元人民的价格贩卖3粒毒品药片给罗某某。次日10时许,民警抓获罗某某并缴获毒品药片3粒(净重0.54克)。同年6月2日,民警抓获吕东生并从吕某某驾驶的汽车内缴获毒品药片5粒(净重0.92克)。经鉴定,缴获的毒品药片均检出尼美西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东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东生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东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东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超龙

                          检察官助理:梁业孟

                                2024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吕东生现羁押于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