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1〕96号
被告人韦雄伟,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311987********,**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住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9月2日被大化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化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雄伟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4月19日1时22分,被告人韦雄伟无证醉酒驾驶桂MB****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大化瑶族自治县大化镇江滨北路西段19号楼房前,追尾黄某某停靠在道路右侧的桂A7****号小型轿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21年6月1日,大化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韦雄伟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某无事故责任。经鉴定,从送检韦雄伟的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4.43mg/100mL。
另查明,被告人韦雄伟已赔偿黄某甲(黄某某弟弟)16000元人民币,并获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雄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雄伟无证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雄伟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覃 菊
2021年10月13日
附件:
1.案卷材料一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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