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刑诉〔2025〕297号
被告人王昌优,男,1988年8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80810****,*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均在海南省澄迈县,现住海南省澄迈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5年8月19日被澄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5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澄迈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蔡兴照,海南以宽律师事务所律师,由澄迈县司法局指派。
本案由海南省澄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昌优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5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5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7月某一天,被告人王昌优在海南省澄迈县桥头镇靠近才芳港的一条土路上,以人民币700元(以下币种同)的价格贩卖一支含依托咪酯电子烟烟弹给温某某和杨某某。
2024年8月17日,被告人王昌优在海南省澄迈县桥头镇才芳港附近一条土路路口,以700元的价格贩卖一支含依托咪酯电子烟烟弹给杨某某。
2025年8月19日,被告人王昌优被书面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微信支付凭证及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温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昌优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昌优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非法贩卖少量毒品,危害社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邓仕琨
检察官助理:王雅婷
2025年12月10日
附:1.被告人王昌优现羁押于澄迈县看守所;
2.公安卷2册,检察卷1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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