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23〕50号 

被告人王弗波,男,1972年12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721218****,*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澄迈县**农场**区上位**号,现住海南省澄迈县**自建房内。因犯收购、销售赃物罪于2003年4月17日被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3年4月12日被海南省澄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3年5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应坤,男,1981年8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10823****,*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海南省澄迈县**农场**区**号。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05年5月15日被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3年4月12日被海南省澄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3年5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海南省澄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弗波、李应坤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3年7月6日移送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7月11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3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12月初,被告人王弗波、李应坤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李应坤联系地主冯某甲、冯某乙,并征得冯某甲、冯某乙同意,二人共谋在冯某甲、冯某乙位于海南省澄迈县****村委会**村的砂土地采挖砂土对外销售。两人约定采砂利润五五分成,王弗波负责联系采挖砂土的卡车、挖机司机采挖砂土,并支付采挖砂土费用。李应坤负责在工地现场和微信工作群指挥工人干活、联系买家。

2022年12月10日、12月11日,被告人王弗波、李应坤,在未获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联系采挖砂土的卡车、挖机司机在冯某甲的砂土地上进行采砂。后李应坤联系大丰镇三盛加工厂的一名孙姓男子,约定以每立方人民币50元(币种下同)的价格,将采挖的砂土向该厂销售。孙姓男子向李应坤支付现金约 7.5万元。李应坤拿到钱后交给王弗波,王弗波扣除工钱后,两人各获利约1.1万元。经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鉴定,两人向三盛加工厂运输砂土车次共计52车次,运输量1,515.40立方米。

2022年12月16日、12月17日,被告人王弗波、李应坤,在未获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又再次联系采挖砂土的卡车、挖机司机在冯某乙的砂土地上进行采砂。后李应坤联系王某甲,约定以每立方50元的价格,将采挖的砂土向王某甲出售。王弗波、李应坤便让卡车司机将砂土运输到王某甲承租某某公司的一场地内,但因李应坤没有提供给王某甲相关的采矿许可手续,王某甲没有支付任何费用。后李应坤又将该砂土以每立方50元的价格,将采挖的砂土向孙某某(另案处理)出售,并让卡车司机将原来销售给王某甲的砂土转运到孙某某承租某某公司的场地内,孙某某支付李应坤约8万元。经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鉴定,某某公司2022年12月16日、17日过磅单统计运输砂土车次共计57车次,运输量1,647.59立方米。

经三亚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鉴定,海南省澄迈县**镇**村开采点开采的对象为天然砂,经检测分析其质量符合《建设用砂》(GB/T14684-2022)要求,筛洗后剩余的砾类土可作填方用,均属于矿产资源。采挖冯某甲土地砂土(CK1)和冯某乙土地砂土(CK2)含有建设用砂率分别为0.34、0.41。结合三亚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鉴定和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鉴定,王弗波、李应坤在冯某甲、冯某乙土地上分别采挖的建设用砂量为515.23立方米、675.51立方米,共计1190.74立方米。经澄迈价格中心价格鉴定,建设砂价格为220元每立方米。结合该价格鉴定,王弗波、李应坤开采的矿产品价值为 26.1962万元。

2023年4月11日,被告人王弗波、李应坤经民警电话传唤后分别主动到海南省澄迈县公安局森林分局、该局文儒派出所办案区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过磅单、账单、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冯某甲、冯某乙、孙某某、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弗波、李应坤的供述;

4.三亚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司法鉴定意见书、澄迈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弗波、李应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弗波、李应坤,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26.1962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弗波、李应坤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王弗波、李应坤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陈宣羽

2023年8月6日

 

附:1.被告人王弗波、李应坤现羁押于海南省澄迈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