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23〕76号
被告人梁博,男,1997年10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71008****,*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镇**村**号,住海口市秀英区**镇**村**号,2022年2月25日因敲诈勒索被海口市公安局长流派出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3年6月29日被海口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博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3年8月22日向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8月25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3月初,被告人梁博在海口市**村**侧郊外的灌木中发现有他人已安装好的捕鸟网,梁博为了捕获八哥鸟饲养,便起意把该捕鸟网及2跟竹竿等拆卸下来,在明知海口市为禁猎区的情况下,骑电动车将该捕鸟网运到海口市秀英区**镇**路与**路十字路口西南面的一块杂草坡地的灌木丛中安装用于捕鸟,期间共捕获八哥鸟数只。至3月中旬,梁博外出打工,其明知不清除该网会造成更多的鸟类被捕的情况下,对该网放任不管。
2023年3月31日,森林公安民警查获该非法狩猎现场,发现捕鸟网上不规则挂着16具鸟类动物残骸。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16只鸟类动物残骸分别为:(1)3只八哥,保护级别为三有动物;(2)2只白头鹎,保护级别为三有动物;(3)1只短吻果蝠;(4)3只珠颈斑鸠,保护级别为三有动物;(5)2只黑卷尾,保护级别为三有动物;(6)3只乌黑鸫,保护级别为三有动物;(7)1只池鹭,保护级别为三有动物;(8)1只白胸翡翠,保护级别为二级保护动物,总价值6900元人民币。
2023年6月29日,梁博经办案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海口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接受调查。2023年8月7日,海口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将涉案16只鸟类残骸销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捕鸟网一张;
2.书证扣押决定书、到案经过、销毁清单、通告等;
3.证人陈某某、梁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梁博的供述及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博在禁猎区使用禁猎工具非法狩猎,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 彬
书 记 员 冯绮莉
2023年1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梁博现取保候审在家,住海口市秀英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8789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扣押的捕鸟网现存放于海口市公安局森林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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