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津检刑诉〔2025〕464号 

 

被告人唐巧,女,19859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50913*****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高新区********号,住址重庆市江津区**街道********-**。2021年2月23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罚款壹仟元,记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5821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28,以被告人唐巧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5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5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重庆季霖宇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唐华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5年7月21日晚19时30分许,被告人唐巧和饶某某周某某等人在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菜馆吃饭时,唐巧喝了3瓶左右乐堡啤酒。当晚22时许,唐巧醉酒后驾驶渝AFM****轿车从江津区双福街道西和路**餐馆门前停车位出发,经西和路行驶约60米后左转进入巷道时撞到限高杆,造成渝AFM****轿车和限高杆受损的交通事故。案发后,群众报警,民警出警后发现唐巧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于2025年7月22日0时19分许对唐巧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41mg/100mL。随后民警将唐巧带至重庆市江津区第一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送检。经检验,被告人唐巧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4.1mg/100mL。经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唐巧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唐巧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案发后唐巧赔偿1500元将撞坏的限高杆修好,重庆市江津区**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向唐巧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指认照;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资料、酒精呼气测试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抽血照片、消毒液照片、血样封装照片、前科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行驶证复印件、谅解书、驾驶人、机动车查询结果单、道路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尿检材料、现场检测报告书、行驶路线图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饶某某、谭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唐巧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巧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巧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唐巧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唐巧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唐巧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检

2025年917

 

 

1.被告人唐巧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江津区**街道**

******-**。(联系电话1510238****

2.证据卷、文书卷册共一百二十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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