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潼检刑诉〔2025〕27号
被告人邓胜贵,男,1962年8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620803****,*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区**镇**路**号附**号,现住重庆市潼南区**街**花园**栋**,因盗窃,于2023年10月10日,被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于2023年12月28日,被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于2024年6月21日,被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4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潼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4年11月26日被潼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4年12月9日被潼南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胜贵盗窃案,于2025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邓胜贵于2024年7月至11月期间,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涉案金额8843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24年7月30日,邓胜贵在潼南区桂林街道铜新花园小区内盗窃被害人王某某的一辆黑红色小刀牌电动车,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2467元;
2.2024年8月28日,邓胜贵在潼南区别口镇高岩村村委会办公室附近盗窃被害人何某某的一辆黑色新日牌电动车,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 1067元;
3.2024年11月23日,邓胜贵在潼南区桂林街道花庙路158号门市内盗窃被害人谭某某的一部蓝色iphone15pro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 4882元;
4.2024年11月25日,邓胜贵在潼南区桂林街道重阳路26号门市内盗窃被害人夏某某的一部黑色vivoY35m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427元。
2024年8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邓胜贵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取保候审期间因盗窃手机于同年11月25日22时许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涉案财物已被查扣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何某某、谭某某、夏某某的陈述;
3.证人杨某甲、杨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邓胜贵的供述与辩解;
5.提取、扣押、辨认等笔录;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胜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胜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邓胜贵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邓胜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邓胜贵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夏 曦
检察官助理: 肖 雪
2025年1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邓胜贵被羁押在重庆市潼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件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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