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铜检刑诉〔2024〕252号 

  被告人王余,男,1993年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30104*****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富顺县********无固定居所。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3月4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前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20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4年6月7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4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余涉嫌盗窃罪,于2024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4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4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2月2日2时30分许,被告人王余到重庆市铜梁区**街道**社区**村**幢**被害人宋某某家门口,见房门虚掩,遂推门进入屋内,将主卧床头柜上正在充电的一部荣耀X20SE(8+128G)手机盗走,后将手机卖给重庆市高新区**镇一手机店,获利200元。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450元。

另查明,被告人王余于2024年6月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荣耀手机一部;

2.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琚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王余的供述和辩解;

6.价格认定结论书;

7.搜查、扣押、辨认等笔录;

8.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余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理;其有多次前科,酌情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王余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焕来

                                               检察官助理   

                                               2024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重庆市铜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2张。

3.刑事案件听取被害人意见表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