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铜检刑诉〔2025〕424号 

 

被告人蒲俊钢,男,1992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20206*****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铜梁区********,住重庆市铜梁区**小区****单元**。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5月被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45月被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246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5912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5925日经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俊钢涉嫌贩卖毒品,于2025115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51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58271030分许,被告人蒲俊钢通过软件与彭某某谈好出售货值人民币400(币种下同)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双方约定在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塔山坡的重庆银行附近交易之后蒲俊钢驾驶电动摩托车从铜梁区宴滨路的住处出发,将塑料封口袋装的0.29甲基苯丙胺0.09甲基苯丙胺片剂用白色餐巾纸包裹后放置于铜梁区**街道****号附**号门市角落,并拍摄毒品位置视频通过软件告知彭某某随即骑电动摩托车离开并收取彭某某软件转账400

另查明,被告人蒲俊钢2025911被抓获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蒲俊钢的供述和辩解;

4.毒品定性检验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

5.辨认、扣押称量、提取、封存等笔录;

6.监控视频、聊天记录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蒲俊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俊钢违反毒品管理规定,贩卖甲基苯丙胺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量刑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量刑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其自愿认罪认罚量刑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蒲俊钢有期徒刑个月,并处罚金,追缴没收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官 刘富强   

 

2025124   

 

 

1.被告人蒲俊钢羁押于铜梁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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