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检刑不诉〔2025〕5号
被不起诉人项玉,女性,1988年1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1198801060047,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
(如系被不起诉单位,则应写明名称、住所地等)
辩护人……(写姓名、单位)。
本案由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看守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项玉涉嫌开设赌场罪、放火罪,于2025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如果是自侦案件,此处写“被不起诉人 ×××涉嫌××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年×月×日移送起诉或不起诉。”如果案件是其他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此处应当将指定管辖、移送单位以及移送时间等写清楚。)
(如果案件曾经退回补充调查/侦查,应当写明退回补充调查/侦查的日期、次数以及再次移送起诉时间。)
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看守所移送起诉认定:……(概括叙述监察/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调查/侦查,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看守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本案证据不足)(应当概括写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具体情况),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项玉不起诉。
(如系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则写为:本案经本院侦查终结后,在审查起诉期间,经两次补充侦查,本院仍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XX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X X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2025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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