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检刑不诉〔2025〕5号 

 

被不起诉人项玉,女性,1988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1198801060047,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

(如系被不起诉单位则应写明名称、住所地等)

    辩护人……(写姓名、单位)。

本案由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看守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项玉涉嫌开设赌场罪、放火罪,于20251014向本院移送起诉

(如果是自侦案件此处写“被不起诉人 ×××涉嫌××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年×月×日移送起诉或不起诉。”如果案件是其他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此处应当将指定管辖、移送单位以及移送时间等写清楚。)

(如果案件曾经退回补充调查/侦查应当写明退回补充调查/侦查的日期、次数以及再次移送起诉时间。)

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看守所移送起诉认定……(概括叙述监察/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调查/侦查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看守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本案证据不足)(应当概括写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具体情况)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项玉不起诉。

(如系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则写为:本案经本院侦查终结后在审查起诉期间经两次补充侦查本院仍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XX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X X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2025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