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川成武检民违监〔2025〕2号
冉隆静认为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24)川0107民初15756号蔡泽亚诉冉隆静离婚纠纷一案存在违法情形,向本院申请监督。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柴泽亚诉冉隆静离婚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侯区法院)于2024年7月1日受理,案号为(2024)川0107民初15756号,承办法官为林秋洁。2024年7月29日,武侯区法院组织召开庭前会议,并进行了第一次开庭。此后,承办法官变更为苏晓莉。武侯区法院于2025年2月26日进行了第二次开庭,于2025年4月9日进行了第三次开庭,于2025年7月16日进行了第四次开庭。目前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冉隆静向本院申请监督称,武侯区法院在本案开庭前未进行任何庭前证据交换,未向其告知原告新的证据情况。2024年7月29日庭审时,原告律师提交了200余页复印件证据,冉隆静对证据的来源和合法性提出质疑,但书记员未对其质疑作出任何回应就完成了质证程序并形成质证笔录,剥夺了冉隆静的质证权利,并且书记员并无独立质证的权限和职责。法院未处理其调查取证申请,未调查原告财产信息。法院不公开审理本案属程序违法。在庭审过程中,书记员未如实记录冉隆静的发言且大量发言未被记录。审判员遗失其提交的部分证据和答辩状。冉隆静怀疑该案陪审员未经随机抽取程序产生。法官驳回回避程序违法,法院未处理其提出的法院整体回避申请。法院拒绝移送原告的犯罪线索。在庭审时,林秋洁法官只检查被告的手机有无录音录像,不对等检查原告的手机。法院不处理其对审判员、书记员的举报。法院提供的庭审笔录程序违法,拒绝其调取、复制庭审录音录像。
冉隆静要求检察机关提取本案的庭审录音录像及庭审笔录;要求追究审判员、书记员的违法责任;要求检察机关责令武侯区法院调取柴泽亚的财产信息;要求责令武侯区法院向有侦查权的机关移送柴泽亚的职务犯罪线索;要求检察机关责令武侯区法院处理冉隆静对武侯区法院提出的整体回避申请。
在本案办理过程中,冉隆静提出补充监督申请。冉隆静称其收到12368短信显示向其送达法律文书,但12368并非武侯区法院号码,武侯区法院伪造司法文书送达。冉隆静申请检察机关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调取(2025)川01民辖12号案完整卷宗并查明程序违法事实及责任人。请求检察机关建议法院立即中止案件的审理。
本院审查了冉隆静提交的证据材料,并向武侯区法院该案原承办法官林秋洁及现承办法官苏晓莉进行了调查了解。现查明,武侯区法院在本案第一次开庭前组织召开了庭前会议,由法官助理陈施润组织召开。冉隆静向武侯区法院申请主审法官回避,武侯区法院于2024年12月5日作出(2024)川0107民初15756号决定书,驳回冉隆静的回避申请。冉隆静申请复议,武侯区法院于2024年12月11日作出复议决定书,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冉隆静又向武侯区法院提出整体回避申请,武侯区法院遂将该案报请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月16日作出(2025)川01民辖12号批复,不同意原告柴泽亚与被告冉隆静离婚纠纷一案【(2024)川0107民初15756号】指定管辖。冉隆静向武侯区法院提出调查取证申请,要求武侯区法院调查收集柴泽亚向省委组织部报告的干部个人事项财产信息、柴泽亚各年度收入、柴泽亚投资情况、柴泽亚公积金、养老保险金。苏晓莉法官答复本院称,其曾代表武侯区法院向柴泽亚就职的四川音乐学院调查柴泽亚的收入及财产情况,但四川音乐学院表示无法提供。因该案为离婚案件,原告柴泽亚向法院申请不公开审理,法院同意不公开审理。在庭审时,法官多次让冉隆静明确分割哪些财产的诉讼请求,但冉隆静坚持只提分割公积金,不提分割其他财产,只是想查询柴泽亚名下财产,因对分割财产的调查限于当事人提出的诉求,法官让柴泽亚当庭提交了其名下公积金流水及余额,冉隆静对该证据当庭进行了质证。冉隆静要求调取、复制庭审录音录像,承办法官答复因该案为不公开审理,庭审录音录像只能查阅,不能复制取走。冉隆静在该案审理过程中要求法院对其妻子柴泽亚职务犯罪的问题进行调查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法官在庭审中多次释明离婚案件仅审理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及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若有柴泽亚职务犯罪的线索或证据可以向法院或相关部门提交。柴泽亚称冉隆静已经向各级纪委进行了举报,但纪委调查后并未发现冉隆静举报的情况,并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川音纪委出具的说明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该案不符合监督条件。理由如下:
关于冉隆静称武侯区法院在案件开庭前未进行任何庭前证据交换,未向其告知原告新的证据情况。2024年7月29日庭审时,原告律师提交了200余页复印件证据,冉隆静对证据的来源和合法性提出质疑,但书记员未对其质疑作出任何回应就完成了质证程序并形成质证笔录,剥夺了冉隆静的质证权利,并且书记员并无独立质证的权限和职责。经查阅庭审笔录并结合承办法官向本院的答复,法院在第一次开庭前组织召开了庭前会议,陈施润是法官助理,有组织召开庭前会议的权限。该案受理时柴泽亚提供了主体信息、居住证明、房产信息、判决书及生效证明几项证据,柴泽亚于2024年7月24日向法院提交其他证据。庭审中,冉隆静并未对此提出异议,未申请答辩期,庭审正常进行,法院在庭审过程中也充分保障了冉隆静对对方证据质证的权利。
关于冉隆静称法院未处理其调查取证申请,未调查原告财产信息。经查,武侯区法院按照冉隆静申请向柴泽亚就职的四川音乐学院调查柴泽亚的收入及财产情况,但未调取到相关财产信息。且因冉隆静只要求分割公积金,承办法官遂让柴泽亚当庭提交了其名下公积金流水及余额,冉隆静对该证据当庭进行了质证。关于冉隆静所称法官只检查被告的手机有无录音录像,不对等检查原告手机的情况。因庭前会议时冉隆静的手机响了,法官强调法庭上手机关机或静音,不能录音录像,故查看了冉隆静的手机。法官让原告使用手机是为了调取原告公积金流水和余额,因为被告提出了分割原告公积金的诉讼请求,但未举示相关的证据,法官让原告自行举示,节约被告的举证成本,避免当事人诉累。
关于本案不公开审理本案是否属程序违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本案系离婚案件,涉及当事人隐私,原告向法院申请不公开审理,法院同意不公开审理并不违法。因此,因本案不公开审理,法院拒绝冉隆静调取复制庭审录音录像并无不当。同时,法院已告知冉隆静可随时查阅庭审录音录像。
关于冉隆静称法院遗失其提交的部分证据和答辩状,在庭审过程中其大量发言未被记录。经查,法官当庭让冉隆静提交了完整的答辩状,且在法庭辩论阶段让其宣读完毕,保障了被告的答辩权利。冉隆静提交的证据包括光盘并未丢失,法官助理在开庭时未带到庭上,且柴泽亚陈述在高新法院诉讼时已看过该光盘,直接针对光盘发表了质证意见,并未影响冉隆静诉讼权利。
关于回避,冉隆静申请主审法官回避,武侯区法院依法作出(2024)川0107民初15756号决定书驳回冉隆静的回避申请。冉隆静申请复议,武侯区法院依法作出复议决定书,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武侯区法院对冉隆静回避申请的处理合法合规,并无程序违法情形。关于冉隆静申请武侯区法院整体回避,武侯区法院将该案报请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川01民辖12号批复,不同意该案指定管辖。冉隆静认为中院的批复程序违法,并要求检察机关调取(2025)川01民辖12号案件卷宗。本院认为,冉隆静申请武侯区法院整体回避无法律依据,本院也无权对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指定管辖批复进行监督。
关于冉隆静称武侯区法院拒绝移送原告的犯罪线索,不处理其对审判员、书记员的举报,要求责令武侯区法院向有侦查权的机关移送柴泽亚的职务犯罪线索。冉隆静并未提供柴泽亚的具体犯罪线索及证据,且法官也多次释明,本案是离婚纠纷,主要围绕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子女的抚养权及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是否需要支付离婚损害赔偿来进行举证质证以及辩论,若有柴泽亚职务犯罪的线索或证据可以向法院或相关部门提交。
冉隆静称怀疑该案陪审员未经随机抽取程序产生,但并未提供任何线索材料。冉隆静称法院用12368短信向其送达法律文书涉嫌伪造司法文书送达。经查,12368即全国法院系统诉讼服务电话,法院用该号码进行电子送达法律文书并无不当。
关于冉隆静申请检察机关建议法院立即中止案件审理。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既是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利,也是人民法院的司法义务,在没有任何法定事由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能中止案件审理。
综上所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在审理(2024)川0107民初15756号案时不存在冉隆静所称的各项违法情形。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本院决定不支持冉隆静的监督申请。
2025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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