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开检刑诉〔2024〕45号
被告人樊清德,男,1971年11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711119****,*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住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镇**村**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11月被三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11日被三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2019年11月24日刑满释放。因饮酒驾驶机动车,于2022年12月20日被绵阳市公局直属分局给予行政拘留三日处罚;因涉嫌盗窃罪,于2023年9月15日被绵阳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经绵阳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决定,于2023年9月28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4年9月27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经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清德盗窃案,于2024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3年7 月8 日凌晨,被告人樊清德驾驶电动三轮车前往绵阳市经开区文武中路博美中学二期工地,盗窃围挡方管7 根;2023年9 月6 日凌晨,被告人樊清德驾驶电动三轮车前往绵阳市经开区贾家店街四川俊程建筑工地,盗窃工地仓库里一台日田发电机、仓库外4 组洒水车电瓶。所盗得物品樊清德分别销赃获利100元、600元。经绵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一台日田发电机价值人民币2828元、4 组洒水车电瓶价值人民币588 元、围挡方管7 根共价值人民币280 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樊清德,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对被害人董某某、段某某予以赔偿,取得谅解,公安机关扣押樊清德福夏电动三轮车一辆,本院扣押樊清德退出非法所得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清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清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何强
2024年10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樊清德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散证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扣押的财物(详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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