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德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5〕54号
被告人杨梦,女性,1993年5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30522****,*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德昌县公安局决定,于2025年3月18日被德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5年4月1日被德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6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梦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5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5年01月01日0时许,杨梦得知蒋某殴打其好友赵某,便从米易打车到德昌县**镇**村**中心小学附近找到蒋某,二人在**中心小学教师宿舍大门外便道的弯道路面(学校教师宿舍大门西南方)发生争执,并发生互殴。导致蒋某头部、左手臂、左腰部、左腹部、左臀部、左大腿等身体多处受伤。2025年1月1日晚,蒋某到医院检查发现左肾出血。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凉山分所鉴定:蒋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 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谅解协议等;
- 证人证言:证人赵某、罗某某、郑某的证言;
-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蒋某的陈述;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梦的供述和辩解;
- 鉴定意见: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凉山分所鉴定意见书等;
-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 视听资料: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梦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杨梦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杨梦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昌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林
检察官助理 杨敏
2025年5月7日
附件:1.被告人现住米易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意见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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