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德昌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德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5〕54号 

 

  被告人杨梦,女性,1993年5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30522*****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单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德昌县公安局决定,于2025年3月18日被德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5年4月1日被德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6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梦涉嫌犯有故意伤害,于2025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4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501010时许,杨梦得知蒋某殴打其好友赵某,便从米易打车到德昌县******中心小学附近找到蒋某,二人在**中心小学教师宿舍大门外便道的弯道路面(学校教师宿舍大门西南方)发生争执,并发生互殴。导致蒋某头部、左手臂、左腰部、左腹部、左臀部、左大腿等身体多处受伤。202511日晚,蒋某到医院检查发现左肾出血。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凉山分所鉴定:蒋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谅解协议
  2. 证人证言证人赵某、罗某某、郑某的证言;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蒋某的陈述; 被告人供述辩解被告人杨梦的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凉山分所鉴定意见书等;
  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6.     视听资料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梦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杨梦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款之规定。被告人杨梦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昌县人民法院 

    官 吴林

                                               检察官助理 杨敏                                              

2025年5月7日 

 

 

 

 

 

 

 

1.被告人现米易县********单元**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意见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