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刑诉〔2023〕297号
被告人刘金林,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251996********,中专文化,务农,四川省会理市人,住会理市**社区**组**号。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5月18日被会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会理市公安局决定,于2023年9月25日被会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金林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3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现已审查终结。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9月8日22时许,被告人刘金林与朋友吴某某在会理市新时代广场“兵味军风”烧烤店内喝酒,次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刘金林无证驾驶一辆川W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吴某某由会川路南段往会川路北段方向行驶,3时30分许,当车行驶至会川路(富足人生)门口处时与路人段某某发生口角,后段某某报警,随后交警队民警赶赴现场处置,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刘金林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立即对刘金林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88mg/100mL,随后民警将刘金林带至会理市中医医院进行血样提取并送检。2023年9月11日,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凉山分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果为:送检的血样(经核实为“刘金林”血样)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55.8mg/100mL。
2023年9月19日,会理市公安局民警通过电话传唤被告人刘金林到会理市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接受调查,被告人刘金林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酒精含量测试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刑事判决书、驾驶证查询结果、调解协议、被告人刘金林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吴某某的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金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金林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金林系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金林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院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会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誉钟
2023年10月9日
附件:1.被告人刘金林被取保候审后居住在会理市**社区**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起诉书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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