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刑诉〔2023〕35号
被告人周林,男性,2002年9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0020903****,*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理市,住会理市**街道**社区**组**号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会理市公安局决定,于2023年1月17日被会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3年2月8日被会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林危险驾驶案,于2023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3年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3年2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12月05日,被告人周林醉酒后驾驶川WY**** 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会理市石榴广场方向往会理市电力大厦方向行驶,01时30分许,当车行驶至会理市顺城东路(迎宾红绿灯)处时,因驾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致使车辆与同向前方王某某驾驶并搭乘罗某某的无号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周林、王某某、罗某某受伤以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民警到现场后在对被告人周林口头询问时发现其身上有浓烈酒味,随即,值班民警对周林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51mg/100mL。随后值班民警将周林带至会理市人民医院检验科进行了血样提取,并将提取血样送至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进行血液中酒精含量鉴定,鉴定结果为:送检检材检出血液酒精含量,其含量为142.4mg/100mL。经会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集体讨论研究认定:周林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周林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证人罗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周林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林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林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林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会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骆开燕
2023年2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周林现取保候审于会理市**街道**社区**组**号附**号,电话:15760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起诉书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个人中心
退出
无障碍
12309中国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