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5〕5号
被告人谢色宗,男性,1972年11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721121****,*族,初中肄业,无业,住宁南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四川省宁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4年11月16日被宁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宁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5年3月3日由宁南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色宗交通肇事案,于2025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20日电话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5年3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08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谢色宗驾驶无牌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搭乘吉某某)由宁南县**镇**街往宁南县**镇方向行驶,行驶至248国道1855Km+350m路段处时与对向驶来的由汤某谋驾驶的川WT****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杨某某)相撞,造成汤某谋当场死亡,谢色宗、吉某某、杨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24年09月10日,宁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此次交通事故作出事故认定,谢色宗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同时查明,被告人谢色宗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证据在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色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色宗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结果。谢色宗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色宗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报警并等待交警到场处理,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又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色宗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谢色宗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皇 伟
检察官助理 包文星
2025年3月5日
附件:1.被告人谢色宗取保候审,现住:宁南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88158****。
2.案卷2册,材料1份。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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