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5〕31号
被告人何正闯,男,1991年3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10322****,*族,初中文化,务工为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宁南县**镇**村**组,租住于宁南县**镇**村**组**号。2024年4月24日,何正闯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宁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行政处罚罚款一千六百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四川省宁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5年5月19日被宁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正闯危险驾驶案,于2025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电话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5年2月27日晚,被告人何正闯在宁南县**KTV歌城内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往宁南县宁远镇政府大道行驶,23时50分行驶至政府大道二花园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对何正闯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其结果为119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何正闯带到宁南县中医医院抽取静脉血液送检。2025年3月3日,四川省鼎诚司法鉴定中心凉山分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鼎诚凉山司鉴【2025】毒鉴字第0149号):何正闯血液酒精含量为11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证据在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正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正闯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血液酒精含量为111.2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高检发办字【2023】187号)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何正闯于2024年4月24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宁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行政处罚,此次犯罪行为发生于2025年2月27日,属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高检发办字【2023】187号)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并不适用缓刑;被告人何正闯被查获后,如实供述的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高检发办字【2023】187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皇 伟
检察官助理 包文星
2025年6月3日
附件:1.被告人何正闯取保候审,现住:宁南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 1388245****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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