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5〕53号
被告人阿罗扬甲,男性,1995年8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50809****,*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马边彝族自治县,住马边彝族自治县**镇**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分别于2024年12月13日、2025年3月28日被宁南县公安局、宁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罗扬甲危险驾驶案,于2025年3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5年3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5年4月27日第一次退回宁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5年5月27日宁南县公安局补查重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5年6月26日第二次退回宁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5年7月26日宁南县公安局补查重报; 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5年8月27日延长案件审理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11月28日23时,被告人阿罗扬甲驾驶车牌号川LL****的机动车在宁南县白鹤滩镇秋兰街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将路边大树撞断,造成所驾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阿罗扬甲在现场等待抓捕,公安民警带领被告人阿罗扬甲到宁南县人民医院白鹤滩分院抽取静脉血液送检。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凉山分所鉴定,被告人阿罗扬甲血液酒精含量为165.3mg/100ml。2024年12月9日宁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责任认定,被告人阿罗扬甲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物证;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照片;6、视频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阿罗扬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罗扬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阿罗扬甲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现场等待抓捕,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阿罗扬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马运杰
检察官助理 鲁 霞
2025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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