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拖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布检刑诉〔2024〕63号

被告人李成学,男性,197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51971********,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德昌县,住四川省德昌县**街道**社区****号附**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经布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4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因本院未批准逮捕,于2024年6月14日被布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赵莉,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11987********,高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4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因本院未批准逮捕,于2024年6月14日被布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布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成学、赵莉拒不执行判决案,于2024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4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成学、赵莉两人曾在德昌县举办过婚礼,但未办理结婚证。二人同居期间因与西昌市**建筑器具租赁有限公司的租赁合同纠纷,于2021年11月18日被布拖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西昌市**建筑器具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246736.4元、材料赔偿费7298.2元、装卸费3314.97元、维修费6091.44元、扣件损坏赔偿5149元、未归还赔偿金1060元、违约金53930元,合计323580.01元。布拖县人民法院通过邮寄的方式将判决书邮寄给李成学、赵莉指定的李某某代收。2022年1月18日,判决书被签收。收到判决书后李成学和赵莉既未上诉,也未履行相关判决。

2023年3月,赵莉以人民币49.5万元的价格变卖名下位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单元****号的一处房产。分别于2023年3月12日、3月16日、6月9日收到售房款2万元、17.5万元、30万元。赵莉将收到的售房款用于归还其他债务和个人消费。李成学在2022年至2024年期间将微信上的大量收入用于其他支出:2022年在微信上收支分别为164720.14元和131990.88元;2023年在微信上的收支分别为1194028.69元和1578232.07元;2024年被执行拘留前在微信上的收支分别达362672元和363288.21元。

2023年6月8日,经申请执行人西昌市**建筑器具租赁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布拖县人民法院对李成学、赵莉与西昌市**建筑器具租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立案执行,并将执行通知书通过微信、采信送达李成学和赵莉,但李成学、赵莉二人依旧拒不配合人民法院执行相关民事判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成学、赵莉通过转移财产拒绝履行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布拖县人民

检  察  官 吉各有格

                              2024年12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现李成学、赵莉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