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25〕17号
被告人布尔成呷,男性,200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302005********,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阳县,住金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金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5年6月22日被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金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5年7月3日被金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布尔成呷盗窃罪,于2025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5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5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5年6 月1 日凌晨3 时许,布尔成呷因要返回**镇家中但又身上没钱,于是萌生在金阳县**镇盗窃一辆摩托车骑回家的想法,后闲逛至**镇**路二段(又名团结路,小地名“**街”)时,发现一辆停放在路边车牌号为“川WNU*** ”的红色两轮摩托车,便用手将摩托车车头下面的线拔了,用搭线的方式将该辆摩托车骑回至金阳县**镇依**村**组**号家中,后将该辆摩托车车牌拆除后丢弃。2025年6 月5 日,布尔成呷在**镇“**车行”摩托车维修店将所盗窃的摩托车锁芯更换。2025年6 月7 日凌晨4 时许,布尔成呷与阿某某在**镇**大桥桥头处骑该摩托车时,被摩托车车主赤某某的家属赤某某、阿某某、此某甲、此某乙等四人拦住遂报警,被公安机关挡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5年6月16日,经四川方源价格第三方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被盗车辆进行市值价格评估,该涉案**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辆在2025年6月1日鉴定基准日现有市场价格鉴定估算为18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登记表、户籍证明、前科劣迹查询证明、到案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入所体检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摩托车行驶证照片、社会危险性情况说明表等;2.证人阿某某、此某甲、此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赤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布尔成呷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审讯视频光盘、现场指认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布尔成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布尔成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布尔成呷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白史则
2025年9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金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有关涉案款物情况: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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