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检刑诉〔2024〕85号
被告人甲拉洛曲,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311999********,专科毕业,四川省昭觉县人,住昭觉县**乡**村**组**号。
被告人吉子里正,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312001********,小学文化,四川省昭觉县人,住昭觉县**乡**村**组**号,
2024年10月10日,上述二被告人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昭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昭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甲拉洛曲、吉子里正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4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9 月19日10时30分,被告人甲拉洛曲、吉子里使用浮力王锂电一体机,在美姑河(溜筒河)昭觉县哈甘乡合口村段非法电鱼被抓获。当场查获用于非法捕捞水产品工具一套、渔获物7 尾。经鉴定,甲拉洛曲、吉子里正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捞鱼,造成水生生物资源损害总计770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甲拉洛曲、吉子里正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甲拉洛曲、吉子里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昭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彭良柏
2024年11月18日
附件:1、两被告人现由昭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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