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觉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检刑诉〔2024〕85号 

被告人甲拉洛曲,男性,199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311999********,专科毕业,四川省昭觉县,住昭觉县********

被告人吉子里正,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312001********,小学文化,四川省昭觉县人,住昭觉县**乡**村**组**号,

2024年10月10日,上述二被告人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昭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昭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甲拉洛曲、吉子里正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4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9 月19日10时30分,被告人甲拉洛曲、吉子里使用浮力王锂电一体机,在美姑河(溜筒河)昭觉县哈甘乡合口村段非法电鱼被抓获。当场查获用于非法捕捞水产品工具一套、渔获物7 尾。经鉴定,甲拉洛曲、吉子里正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捞鱼,造成水生生物资源损害总计770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甲拉洛曲、吉子里正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甲拉洛曲、吉子里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昭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彭良柏

                                2024年11月18日      

附件:1、两被告人现由昭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