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觉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检刑诉〔2024〕75号 

被告人俄木以呷,男性,1991年03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371991********,小学文化,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四川省雷波县人。2012年11月13日,因盗窃罪被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15年10月23日,因盗窃罪被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11月19日,因盗窃罪被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2019年4月16日刑满。2020年6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昭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2024年9月3日,沐川县公安局民警在雷波县将俄木以呷抓获;9月5日羁押至昭觉县看守所;9月24日,经本院批准,由昭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昭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俄木以呷涉嫌盗窃罪,于2024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 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下午16时,被告人俄木以呷伙同俄木某某(已判决)、阿某甲(在逃),由阿阿某乙(在逃)带路前往昭觉县日哈乡偷牛。2020年6月6日晚8时,俄某某驾驶自己的白色解放牌双排座货车,载着阿某甲、阿某乙、俄木以呷等人到日哈乡古尔村山顶,随后俄木以各等人在日哈乡古尔村背后的山凹里盗窃了7头黄牛,并将牛装在白色双排座货车里拉走。2020年6 月7 日,俄木以呷等人将偷得的7头牛运至永善县莲峰镇官寨村,以36000元的价格卖给余某某(已判决)。经鉴定,被盗的7头黄牛价值共计5016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被害人陈述;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俄木以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18年俄木以呷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其在刑罚执行完毕的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俄木以呷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彭良柏

检察官助理 罗金桥

  2024年10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昭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