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检刑诉〔2024〕79号 

  被告人吉克木切,男性,1987年04月0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70409****,*族,小学文化,户籍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昭觉县,住昭觉县********2024年6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昭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7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昭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吉克木切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6月26日1时28分,被告人吉克木切饮酒后,骑着一辆无牌无证白色小刀牌轻便二轮摩托车,从昭觉县新城镇交通路往城北镇瓦古村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新城镇西街路昭觉县人民政府门口时被民警查获,经对吉克木切血样酒精测试,其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9mg/100ml无号牌二轮电动车符合机动车范畴摩托车定义要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证人证言;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克木切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吉克木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彭良柏

检察官助理 罗金桥

2024年10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现由昭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