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检刑诉〔2024〕79号
被告人吉克木切,男性,1987年04月0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70409****,*族,小学文化,户籍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昭觉县,住昭觉县**镇**村**组**号。2024年6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昭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昭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吉克木切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6月26日1时28分,被告人吉克木切饮酒后,骑着一辆无牌无证白色小刀牌轻便二轮摩托车,从昭觉县新城镇交通路往城北镇瓦古村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新城镇西街路昭觉县人民政府门口时被民警查获,经对吉克木切血样酒精测试,其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9mg/100ml。无号牌二轮电动车符合机动车范畴摩托车定义要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证人证言;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克木切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吉克木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彭良柏
检察官助理 罗金桥
2024年10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现由昭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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