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检刑诉〔2024〕80号 

被告人沙马依则,男性,1992年10月0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21002****,小学文化,户籍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昭觉县,住昭觉县**镇**街**号2024年7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昭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昭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昭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沙马依则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9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沙马依则饮酒后,骑一辆无牌无证的银灰色二轮轻便摩托车,从昭觉县新城镇西 街往城北镇瓦尔村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新城镇西街东方红小学下方时,被民警查获经对沙马依则血样酒精测试,其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0.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证人证言;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沙马依则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彭良柏

检察官助理 朱剑华

2024年11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现由昭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