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冕检刑诉〔2025〕19号
被告人蔡向东,男,1979年7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790706****,*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现住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吸食冰毒,于2019年12月12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决定罚款叁佰元;因赌博,于2019年12月12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决定罚款叁佰元;因赌博,于2022年10月18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决定罚款五百元;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25年2月10日至2025年3月2日被武胜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4年12月9日被四川省武胜县公安局民警抓获,于2024年12月10日被冕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5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冕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5年1月24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冕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向东故意伤害案,于2025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受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9月14日下午,被告人蔡向东、黄某某(已判刑)等人接到谢某某电话叫其到冕宁县漫水湾黄土坡去接应因收赌账而被当地人追打的人员。随后被告人蔡向东伙同黄某某、何某某(已判刑)在西昌市内搭乘一辆黑的沿108国道到西昌市礼州镇去接肖某某(已判刑)。在西昌市礼州镇接到肖某某后,四人当晚来到冕宁县漫水湾镇杠河村转运站附近,徒步进入锦屏专线公路后,顺着公路往前走,在走了五、六百米的地方时,与追赶讨账人员的柳某某、袁某甲、袁某乙等人相遇。因黄某某认识柳某某,黄某某上前抢夺柳某某手中的钉耙,双方随后发生打斗。打斗造成袁某甲的心脏、肝脏、右肾脏等多处部位被杀伤后,蔡向东、肖某某、黄某某、何某某四人潜逃。经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凉公物鉴法医字【2010】第029号鉴定书鉴定,袁某甲心脏、肝脏、右肾脏损伤均属重伤。
被告人蔡向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家属主动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称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指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向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向东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蔡向东的刑事责任。蔡向东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蔡向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才
检察官助理 鲁建林
2025年3月5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46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简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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