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越检刑诉〔2025〕21号
被告人吉则阿木,男,1985年8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9850811****,*族,文盲,住越西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5年2月20日被越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越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吉则阿木分别于2006年12月29日犯盗窃罪被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9年5月20日犯盗窃罪被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22年6月30日犯盗窃罪被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24年4月11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凉山州越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吉则阿木涉嫌盗窃罪,于2025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5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4年10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吉则阿木到越西县越城镇文昌街**号李某某家中,使用技术开锁的方式入户盗窃,在李某某家主卧室衣柜抽屉内盗得一个黄金女戒指,一条金项链,一条金手链以及两条银项链后离开现场。随后吉则阿木准备对李某某邻居开锁盗窃时,因房内有人未得逞。上述金银首饰被吉则阿木以人民币7100元的价格变卖后挥霍耗用。
2.2025年1月18日,被告人吉则阿木邀约巫某某、马某某从越西驾车去重庆市,次日三人抵达重庆垫江县。20日中午,吉则阿木趁巫某某、马某某还在宾馆睡觉,独自来到重庆市垫江县桂阳街道春花安置房**号向某某家中,使用技术开锁的方式入户盗窃,在向某某家中卧室抽屉内盗得现金人民币1200元后逃离重庆市垫江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查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则阿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吉则阿木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拉依五乃
检察官助理 吉米伍且
2025年6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吉则阿木现羁押于越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5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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