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越检刑诉〔2025〕28号
被告人阿说约坡,男性,1983年2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30210****,*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住越西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越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5年6月9日被越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越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5年6月20日被越西县公安局逮捕。被告人阿说约坡曾因盗窃于2019年9月30日因盗窃罪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2021年8月23日因盗窃罪被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22年7月29日因盗窃罪被陕西省西咸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23年4月27日因盗窃罪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
本案由凉山州越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说约坡盗窃案,于2025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5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5年6月8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阿说约坡在越西县中所镇新大街上闲逛,当行至中所镇某某手机店时,便走进该店,发现该店店主趴柜台上睡觉,便乘机将被害人姜某某放在桌子上的一部苹果12Promax手机盗走。6月8日下午16时许,阿说约坡将盗窃来的苹果手机拿到大瑞镇光明街上一手机店内准备售卖,被店主拒接后,携带手机离开大瑞镇,当天21时许,越西县公安局在南箐镇将准备返回家中的阿说约坡抓获,其主动交出了窃得的苹果12Promax手机。经四川方源价格第三方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被盗物品进行鉴定:鉴定基准日(2025年06月08日)该被盗苹果手机市场价格为¥173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阿说约坡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说约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阿说约坡五年内曾实施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构成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阿说约坡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丰海睿
检察官助理 苏卓
2025年8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越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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