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刑诉〔2024〕26号
被告人龙日则,女,1996年8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60801****,*族,小学文化,住雷波县**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2024年3月23日被雷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4年4月3日被雷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4年4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雷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日则涉嫌盗窃罪,于2024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4年1月20日4时许,被告人龙日则到雷波县锦城镇橙子酒店一楼大厅开房,进入大厅后发现被害人杨某某睡在大厅沙发旁的地上,龙日则观察后便离开大厅。后龙日则在大厅外佩戴口罩再次进入橙子酒店大厅内,将杨某某放在沙发上的vivox90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格为2371元。
2024年3月28日,被告人龙日则赔偿被害人杨某某5000元,并取得了杨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日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日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龙日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龙日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波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冷勇
检察官助理 吴舟梅
2024年4月26日
附: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本案的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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