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刑诉〔2024〕123号
被告人孙兴波,男,1983年6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30615****,*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雷波县**乡**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4年9月19日被雷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雷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兴波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9月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孙兴波酒后驾驶川B8****小型汽车,从雷波县锦城镇西环路往雷波县金沙镇新区方向行驶,于凌晨2时许行驶至国道G353(小地名:硅铁厂)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孙兴波当场酒精呼吸测试结果为146mg/100mL,后被民警带至雷波县人民医院抽血封存并送检。经鉴定,孙兴波的血液中含有酒精,酒精含量为173.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兴波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兴波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冷勇
检察官助理 吴舟梅
2024年12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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