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刑诉〔2024123 

  被告人孙兴波,男,19836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30615*****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雷波县********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4919日被雷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雷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兴波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41016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9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孙兴波酒后驾驶川B8****小型汽车,从雷波县锦城镇西环路往雷波县金沙镇新区方向行驶,于凌晨2时许行驶至国道G353(小地名:硅铁厂)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孙兴波当场酒精呼吸测试结果为146mg/100mL,后被民警带至雷波县人民医院抽血封存并送检。经鉴定,孙兴波的血液中含有酒精,酒精含量为173.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兴波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兴波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冷勇

检察官助理 吴舟梅

 20241231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