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定检刑诉〔2025〕19 

  被告人胡道宁,男,1999年4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90408*****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4年5月23日被普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4年6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普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案情复杂,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24年8月27日至2024年9月26日);经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自2024年9月27日至2024年11月26日)。

本案由普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道宁涉嫌诈骗案,于2024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4年12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5年1月24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4月底,被告人胡道宁在上家安排下,乘坐私家车从广西宾阳到达云南昆明,后伙同他人通过分段乘车、走山路的方式从云南西双版纳边境上偷渡到老挝波桥省,随即进入金三角特区金帝物业园区内的咪多多诈骗公司(后该公司搬至金三角特区品嵘物业园区内)担任话务员,负责维护用于诈骗的社交软件账号,冒充成功女性身份添加好友并与被害人进行前期情感交流,待骗取被害人信任后交由其他成员进一步实施诈骗。胡道宁于2024年5月初从该诈骗公司逃离,后到老挝南塔警察局投案,于同月20日经磨憨口岸遣返回国,其在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长约12个月。胡道宁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出入境信息查询、活动轨迹信息、前科查询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胡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道宁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员辨认笔录、卫星地图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道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道宁明知境外诈骗窝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仍参与实施诈骗行为,一年内在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道宁在境外诈骗窝点参与实施诈骗行为,在整个诈骗犯罪组织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袁芳

检察官助理 罗静

2025年2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胡道宁现羁押于贵州省普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