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贞检刑诉〔2024〕273号
被告人黄山,男性,1981年8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10801****,*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贵州省贞丰县**街道**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日被贵州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6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8日被贵州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7年9月2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27日被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8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23年12月20日被广西田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500元,2024年5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4年10月6日被贞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4年10月14日被贞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贞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山涉嫌盗窃案,于2024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9月17日01时许,被告人黄山行至贞丰县丰茂街道**大道往**方向路口处,见该处停有一辆新大洲本田牌二轮踏板摩托便对摩托车尾箱进行翻找,其在摩托车尾箱找到摩托车钥匙后将摩托车骑离现场。作案后,黄山将盗窃车辆藏匿于贞丰县永丰街道**村*山对面山顶的烂尾楼内,并使用油漆改变车辆外观,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经贞丰县发展和改革局对被盗摩托车进行价格认定,该车价格为3183.00元。被盗摩托车已被找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山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山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郭泽林
检察官助理 邓亚萍
2024年12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贞丰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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