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望检刑诉〔2025〕19号
被告人孔海波,男,1998年6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80605****,*族,高中文化,无业,贵州省望谟县人,户籍地贵州省望谟县**镇**村**组**号,现住地贵州省望谟县**街道**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4年9月2日被望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4年9月30日被望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杨志强,贵州红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喻登航,男,1996年4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60412****,*族,专科文化,无业,贵州省望谟县人,户籍地和现住地均为贵州省望谟县**街道**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4年8月30日被望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4年9月30日被望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龙正碧,贵州甲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谢顺杰,男,1982年4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20412****,*族,小学文化,无业,贵州省望谟县人,户籍地和现住地均为贵州省望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4年9月2日被望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4年9月30日被望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4年11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由望谟县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姚再林,贵州天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望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顺杰、孔海波等人开设赌场案,于2024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4年11月28日、2024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4年12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5年1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8月16日晚,被告人孔海波、喻登航、谢顺杰等人在贵州省望谟县平洞街道岜赖村知青农场附近的鱼多寨农家乐一包间内以“三公”的方式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参赌人数20余人。
2024年8月23日晚,孔海波、喻登航等人在贵州省望谟县王母街道平绕村河背组喜窝坡罗某甲的养殖场以“三公”的方式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参赌人数20余人。黄某某(不起诉)为赌场寻找赌博场地、接送赌客;罗某乙(不起诉)为赌场放哨。
2024年8月25日晚,孔海波、喻登航、谢顺杰等人在贵州省望谟县王母街道平绕村河背组喜窝坡罗某甲的养殖场以“三公”的方式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参赌人数30余人。黄某某为赌场寻找赌博场地;罗某乙为赌场放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等;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交易流水等;3.证人杨某某、韦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孔海波、喻登航、谢顺杰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海波、喻登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孔海波、喻登航、谢顺杰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三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海波、喻登航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玉露
检察官助理 龙桂婷
2025年2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孔海波、喻登航现羁押于望谟县看守所;谢顺杰取保候审于贵州省望谟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起诉书》1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量刑建议书》1份;电子光盘5张;散卷5页
3.涉案财物随案移送望谟县人民法院
个人中心
退出
无障碍
12309中国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