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5〕188号
被告人周祥钢,男,1998年7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80725****,*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大方县**镇**村**组,现住址同上。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5年7月3日被大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祥钢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5年7月21日向本院移 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5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5年6月23日,被告人周祥钢饮酒后驾驶粤S3****号小型轿车沿大方县顺德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21时34分许,行驶至顺德路1公里加500米处时,被大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祥钢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93.4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等书证;2.证人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周祥钢的供述及辩解;4.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5.大方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祥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祥钢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祥钢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祥钢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袁雪梅
2025年7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周祥钢现居住在贵州省大方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5599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证人名单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
个人中心
退出
无障碍
12309中国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