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刑诉〔2025〕62号
被告人蒋会香,女性,1999年12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91212****,*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天柱县**镇**村**组,现租住凯里市**路**社区自建房。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于2021年7月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21年12月23日被天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24年3月20日被天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24年8月3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4年11月11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4年11月25日被凯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会香涉嫌盗窃罪,于2025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5年1月24日告知被告人及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4年10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蒋会香到凯里市北京西路**购物中心一楼九机商铺,盗取店内手表一块,得手后蒋会香将该表卖给路人获利人民币300元。经凯里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手表价值人民币1549元。
2.2024年10月27日00时许,被告人蒋会香到凯里市永丰西路***购物中心农商行附近,看到被害人吕某某醉酒趴在桌子上睡觉,将吕某某放在桌子上的手机盗走。经凯里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的手机价值人民币266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购买凭证、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吕某某、李某某等的陈述;3.被告人蒋会香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及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会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会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累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石庆妮
2025年2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凯里市看守所
2.单轨制案件电子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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