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秉县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施检刑诉〔2025〕70号 

 

被告人詹有福,男,1975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750106*****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施秉县******,住施秉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543被施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1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施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施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有福盗窃案,于2025616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56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詹有福知道寨上的村民经常将牛放在位于施秉县牛大场镇石桥村新地组款岩河沟的草坪上喂养。2025318日晚22时左右,詹有福去到款岩河沟发现被害人熊某某的两头牛,将两头牛盗走。詹有福将两头牛赶至公路上,电话联系刘某某,谎称要卖牛,以560元雇请刘某某驾驶车辆将牛运至凯里市下司镇一牲畜交易市场以11040元出售给他人。经施秉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两头牛的价值为13501.76元。

202542被告人詹有福在家中被施秉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詹有福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熊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沈某某、汪某甲、汪某乙、汪丙、汪某丁、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辩解:被告人詹有福的供述辩解;5.鉴定意见施发改价认[2025]1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有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有福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有福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詹有福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舒燕平

检察官助理  贾敏敏

202573 

 

 

1.被告人詹有福现在羁押于施秉县看守所;

2.电子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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