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锦检刑诉〔2024〕140号

 

被告人欧昌平,男,1995年2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50203*****族,初中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贵州省锦屏县**乡**村**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4年7月5日被锦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4年12月5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锦屏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锦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昌平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4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4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8月,被告人欧昌平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使用银行账户用于接收违法犯罪资金,仍先后将其名下的一张中国建设银行卡(卡号为62170019300********)、一张中国银行卡(卡号为621568620000********)以及银行卡密码提供给他人使用。在他人使用其建设银行账户操作转账过程中,欧昌平通过微信转账2000元至杨某甲微信欲占为己有,被他人发现后退还,通过柜台取现的方式帮助他人转移资金7000元,从中非法获利2000元。经统计,欧昌平名下涉案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于2022年8月3日单项进账资金为9000元,经核实均为被诈骗资金。欧昌平名下涉案的中国银行账户于2022年8月4日至8月6日单项进账资金为54000元,经核实被诈骗资金为2万元。

同时查明:被告人欧昌平系2024年7月5日被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欧昌平于2024年12月4日退还谢某某被诈骗资金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告人正面免冠照片、人员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接受证据清单、汇款凭证、微信转账截图、调取证据清单、银行交易记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证人杨某甲、杨某乙、谢某某、黄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欧昌平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昌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昌平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帮助转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昌平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欧昌平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 雪

   2024年12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欧昌平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起诉意见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