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刑诉〔2025〕62号
被告人况想兴,男,1971年2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710203****,*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住丹寨县**镇**出租屋。2014年2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于2018年4月2日刑满释放;2020年12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丹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于2022年8月4日刑满释放;2024年3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丹寨县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于2024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2025年3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丹寨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5年4月30日被丹寨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丹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况想兴涉嫌盗窃罪,于2025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5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5年7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5年1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况想兴驾驶摩托车至丹寨县**镇**村被害人王某甲家鸡棚,盗走3只黄脚鸡和2只斗鸡。之后,其将3只黄脚鸡宰杀后食用,将2只斗鸡带至丹寨县城鸡行出售,获利370元现金。经鉴定,王某甲家被盗的5只鸡价值为958.99元。
2.2025年3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况想兴驾驶摩托车至丹寨县**镇**村被害人王某甲家鸡棚,将被害人家电闸关闭后欲对鸡实施盗窃,后因被害人发现未成功。
3.2025年3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况想兴驾驶摩托车至丹寨县**镇**村村口,后步行至被害人杨某某家鸡棚,盗窃6只鸡,将鸡带回丹寨县**镇的出租屋。之后,其将其中四只鸡带至兴仁镇街上出售,获利670元,将断腿的一只鸡宰杀后食用,剩下的一只鸡关在出租屋的鸡圈里饲养。经鉴定,杨某某家被盗的6只鸡价值704.0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人证言;3.被害人王某甲、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况想兴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况想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663.0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况想兴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晓花
检察官助理 陶一夫
2025年7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丹寨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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