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刑诉〔2025〕27号
被告人刘双得,男,1978年6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780629****,*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住桂林市临桂区**镇**村**号。2006年10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1年12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2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11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9月27日刑满释放。2009年1月8日,因吸食毒品被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09年2月12日,因吸食毒品被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2月27日被强制隔离戒毒2年;2013年9月2日,因吸食毒品被广东省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拱北口岸派出所行政拘留,同日被强制戒毒;2018年11月26日,因吸食毒品被广西省桂林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019年1月10日被强制戒毒。因涉嫌盗窃罪,2024年11月15日被丹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4年12月18日被丹寨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丹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双得涉嫌盗窃罪,于2025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4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11月6日9时许,被告人刘双得流窜至丹寨县龙泉镇国土路某某超市门口时,将被害人薛某甲放在衣服口袋内的一部**手机盗走,得逞后逃离现场,后将该手机出售,获利700元。经丹寨县物价认证中心鉴定,薛某甲被盗的**手机价值人民币158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薜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薜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刘双得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双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双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双得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黎应洪
检察官助理 陈 燕
2025年3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刘双得现羁押于丹寨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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