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独检刑诉〔2024〕94号 

  被告人吴顺齐,男,196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61964*********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独山县,住独山县********因涉嫌失火罪,于2023年10月12日被独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独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顺齐涉嫌失火罪,于2024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3年10月4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吴顺齐因在野外违规用火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总面积21.71公顷,其中林业用地面积18.48公顷(受损乔木林地面积共计1.19公顷,林木蓄积7.4立方米,小班株数共计803株,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地;一般灌木林地面积共计17.29公顷,森林类别为地方公益林地面积共计15.71公顷,国家级公益林地面积共计1.58公顷),非林业用地面积3.23公顷。火灾损失总额573928.00元(直接损失279757.82元,间接损失294170.1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等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顺齐明知在野外用火可能会引发森林火灾,仍因主观上的大意擅自在野外用火,不慎引发山林火灾,其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其积极扑救山火,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失火烧山的事实经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将该案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光彪

                              检察官助理 韦书乔

                                202456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在独山县**镇**村**组**号候审,联系电话1818549****

  2.本案使用单轨制办案